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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上海一中院:关于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
admin
发布于 2022-11-6 01:14:25
阅读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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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南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关于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况分析
关于当事人仅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诉讼,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曾经历过受理与不受理之间的多次变化。
2008 年7月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中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问题上,提出“当事人仅就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确认请求的,一般应当向劳动者释明,要求其增加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支付劳动报酬等实体请求,以避免重复仲裁或诉讼,及时周严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此,当时倾向于对于单独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件不予受理。这主要考虑: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为权利确认之诉,而劳动关系的是 否确认属于双方间事实关系状态的认定,不属于权利确认之诉,不属于法院受理 民事案件的范围,而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但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 条第(一)项中明确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列入了该法 的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仅就确认或否认劳动关系诉求提起诉讼的案件屡 屡发生,如何妥善解决高院指导意见精神与上位法规定之间的冲突,一时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焦点。
经对审判实践中涉及单一要求确认或否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调研显示,当 事人提起此类诉讼的诉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劳动者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要求所需,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工伤认定亦是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 遇纠纷的必要条件。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时,为了 避免引发矛盾,往往建议劳动者先行诉讼确认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为补缴社会保险而要求确认某段期间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
此种情形多为劳动者已从单位离职十余年,后欲让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而提起确 认劳动关系之诉。
(三)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
。
劳动者在仲裁时将确认劳动关系作为诉讼请求之一,仲裁委员会确认双 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劳动者其余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 关系,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虽然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可以通过要求当事人直接变更为实体请求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对于第一种情形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因当事人仅系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需要而提起诉讼,在本无其他诉求的情况下,硬性要求当事人增加诉请,徒增法院负担,而且新增诉请还面临未经仲裁前 置程序的障碍,对于第三种情形的否定双方劳动关系之诉,如不予处理,则将面临确认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
因此,
鉴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归入其适用范围,并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除涉及终局裁决事项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实践中亦有处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实际需要,故经与高院协商,确定对于仅涉及确认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可予以受理,并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以从源头化解、消减此类纠纷:
一是,加强同仲裁委员会的沟通,要求其对于劳动者提起的单一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亦予以释明,令劳动者在仲裁阶段即增加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支付劳动报酬等实体请求,以避免重复仲裁或诉讼;
二是,对于已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案件,在不徒增讼累的基础上,向当事人释明,建议其作出增加或变更为实体请求的选择;
三是,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调,敦促其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积极履行职责,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工伤认定纠纷,深 入调查核实,依法作出认定。
来源:劳动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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