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01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时,为了避免扩大事态,尽早解决纠纷,双方会考虑订立“一揽子”协议化解纠纷。但是,达成协议是否有效?双方是否能够遵守?对此,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如果用人单位对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心里没底,可以考虑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3)仲裁调解书或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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