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期间电线绊倒受伤算工伤吗?
2020年3月,嘉友公司所在城市疫情严重,根据政府统一要求,公司安排员工居家办公。2020年3月18日上午11点,公司突然接到员工张某的电话,要求公司为她申报工伤,张某说自己居家办公时,被家里电脑桌下的电源线绊倒,导致手臂擦伤、脚踝扭伤,现在正赶往医院治疗,她认为自己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
但公司存疑不认可,认为张某无法证明居家办公时受伤,且一根电线没有这么大的伤害力度;并且,张某虽然是居家办公,但是也不排除是因干家务或其他原因受伤的。因此拒绝了张某的要求。
那么张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现行有效的法律或制度设计,将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落在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认定部门身上,因此,类似张某的情况,基本上都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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